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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商08年开始负责回收其生产销售的汽车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发布日期:2006-02-16
  从2010年起,汽车生产商和进口车总代理在卖车赚钱的同时,也要承担汽车回收的责任。
    
    昨天,国家发改委颁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规定从2010年起,汽车生产商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在卖车赎钱的同时,要负责回收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及其包装物,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根据《政策》,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政策》规定,自2008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记备案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作准备;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报废汽车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同时,《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其产品回收并进行符合环保、回收利用要求的处理或处置,或按规定缴纳相关回收处理费。不同类型汽车的回收处理费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不同时期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技术水平、再生能力、物价、委托处理业务等因素确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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