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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没有安全保障的客车一律不准上路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浙江省临海市运管所 卢立浪    发布日期:2005-12-01

    营运客车擅自改型改装或者变更技术参数的,一律暂停营运资格,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因维修质量造成事故的,追查修理厂(场)法律责任;车况不良影响安全行驶,19座以上营运客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GPS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这是浙江省公安厅、交通厅、安监局为了遏制客运事故多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最近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内容之一。
 
    通告规定,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连续驾驶4个小时的,驾驶员必须休息20分钟以上;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必须强制停车休息。禁止营运客车在夜间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通行。

    通告还对驾驶营运客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超速、超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超车、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均将按照有关具体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解聘。对事故多发、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客运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对问题突出的客运企业进行为期3到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缓企业发展客运线路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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