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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允许香港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公交业务

作者:张叶  信息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发布日期:2005-01-12

    交通部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据其规定,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可在内地市级城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业务。

  据了解,自今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和经营粤港或粤澳客运“直通车”业务的非专营公共汽车(巴士)公司,在广东、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省(自治区)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香港或澳门与该九省之间的道路客运“直通车”业务;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在内地市级城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业务。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采用独资形式(包括并购形式)在中国境内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也一并获准。

  据悉,这些政策是依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方面内容建立的。

  上海某大型公交企业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澳门地区经营公交客运和出租客运业务的企业进入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将有利于内地的公交企业更加明确自身定位,促进国内公交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他表示,目前国内公交企业的定位还比较模糊,而公交客运、出租客运业在香港、澳门地区已发展得非常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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