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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所有校车均须先取得标牌才能营运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日期: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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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校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福建省所有校车,均须先取得标牌,才能开始提供校车服务。今后,租借、买卖、转卖校车标牌将被严惩,不仅要收缴标牌,还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校车安全政府负总责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以及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并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等。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县级以上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安装卫星定位实时监控校车  

    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除了收缴标牌外,还将被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要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值班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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