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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客车和卡车用子午轮胎反倾销案(下)
文章来源: 国际商报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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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印度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变化

  调查机关指出,国内产业的国内市场份额存在持续且显著的下跌,从基准年的87.20%跌至调查期的45.03%;自涉案国进口的涉案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在2004年~2005年仅为11.87%,而在调查期达到52.91%的较高水平。

  ④雇员情况

  调查机关指出,印度国内产业的雇工人数在损害调查期有所增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阿波罗轮胎公司子午轮胎工厂投入生产,以及总体产能和产量的提高。与2005年~2006年和2006年~2007年相比,国内产业每条轮胎所需要的雇工人数则有所减少。

  ⑤工资

  调查机关指出,员工工资在损害调查期有所提高,提高的主要原因是在于通货膨胀令员工平均工资有所提升。此外,就业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原因。

  ⑥生产率

  调查机关指出,印度国内产业的生产率在2006年~2007年之前呈下降走势,与基准年相比调查期的生产率有所提升。

  ⑦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

  调查机关指出,自涉案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在印度市场上有显著的价格削减和降价销售情况。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明显低于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和非损害价格。在基准年2004年~2005年存在价格削减情况,这种价格削减在2005年~2006年为21.58%,2006年~2007年进一步严重,达到51.61%,调查期则为43.39%。

  最终,调查机关指出,自中国和泰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到岸价格明显低于印度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这造成了重大的价格削减;自中国和泰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到岸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的非损害销售价格,这造成了重大的降价销售;在调查期,因为进口产品的倾销妨碍了印度国内产业生产产品的价格随着成本的提高而提高,所以进口产品抑制了印度市场的产品价格。

  ⑧库存

  调查机关指出,印度国内产业的库存量在损害调查期有所增长。

  ⑨增加投资的能力

  印度国内产业声称,如果倾销情况持续下去,他们的资金筹措将会遇到困难,陷入一方面产品的需求有所增长、另一方面需求和设备投资之间又存在差距的两难境地。

  ⑩现金流

  调查机关指出,现金利润率在2006年~2007年之前处于上升状态,但是在调查期呈下跌之势。

  1〇发展趋势

  调查机关指出,印度国内产业的价格参数为负增长。虽然诸如产量和销售量等数量参数为正增长,但增长率却在下降。(6)调查机关对其他因素的分析

  ①自第三国的进口量——自其他国家进口的涉案产品数量要么可忽略不计,要么其出口价格很高。因此,来自其他国家进口的涉案货物并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②需求量减小——国内对涉案产品的需求增长。因此,可能的需求量减小并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③消费模式——消费模式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国内产业提供的产品与来自涉案国的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而且国内市场对涉案产品的需求量有所增长。因此,消费模式并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④竞争条件——基于调查机关获得的信息,没有证据证明竞争条件或贸易限制措施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⑤技术进步——基于调查机关获得的信息,损害调查期并未出现导致印度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重大技术变化,也没有证据证明技术进步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⑥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为评估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制造和销售同类产品方面受到的损失和利润,调查机关排除了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在评估时仅考虑国内产业的国内运营实绩。

  ⑦生产率——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量增长,生产率随之提高。因此,可能的生产率恶化不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7)反对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论据

  全印度轮胎经销商联合会指出,客车/卡车的进口并未对国内轮胎产业造成任何损害、利润损失或市场份额的损失。因为随着国内商务车产量高达两位数的增长,国内轮胎产业运营的产能利用率已达到95%~200%。由于印度国内生产商几乎不生产进口类型的子午轮胎,产量很小且并不稳定,所以全印度轮胎经销商联合会认为,进口子午轮胎对大部分国内生产商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观点并不成立。

  全印度轮胎经销商联合会进一步声称,国内产业并没有通过生产卡车和客车用子午轮胎而从国内市场受益,而且他们并不向客车和卡车用的子午轮胎技术领域投资,而是试图通过斜交轮胎技术形成垄断市场而赚取巨额利润。

  由于印度政府于2008年11月24日起完全限制/禁止卡车和客车子午轮胎的进口,因此政府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经失去了来自用户和经销商的数据支持。

  印度轮胎进口商和贸易商联合会提交的意见表示,进口子午轮胎未对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他们指出,国内产业不能满足国内需求,而且涉案产品的3家国内制造商要么产量很小,要么生产能力的扩大尚有待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产品的成本自然会比较高。

  印度轮胎进口商和贸易商联合会表示,对IV-A的业绩分析表明,与基准年相比,调查期国内产业运营成本的涨幅超过339%。这表明国内产业的主张有所夸大。没有理由可以解释这种增长,特别是国内产业的现金利润在同期出现了成倍增长。印度轮胎进口商和贸易商联合会要求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进行彻底审查。

  有利害关系方指出,2003年~2004年印度国内产业处于亏损状态,涉案产品的销售量几乎是调查期销售量的30%。随后销售量增长了几乎300%,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出现正增长。而同期自涉案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属于微量。这表明即使不存在国内产业所指出的涉案产品的倾销,国内产业仍处于亏损状态。《反倾销措施协定》要求国内产业证明其在调查期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遭受了实质性损害,而国内产业经营状况最差时发生在其所指控的倾销尚未出现的时期,这一事实表明是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损害。

  印度轮胎进口商和贸易商联合会指出,在计算投资回报率时对资本运营组成部分统一适用22%的标准是完全错误的,应当进行复查。(8)调查机关对于损害的评估

  在审查了不同的损害参数后,调查机关最终认为:

  ①被控倾销的自涉案国进口的涉案产品数量有所增长,这种增长表现在绝对数量和与印度涉案产品的总产量和市场需求有关的相对数量两个方面。这导致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下降。

  ②进口产品导致重大的价格削减,继而对国内产业造成价格抑制的影响。损害幅度在调查期尤为明显。

  ③虽然国内产业的产量和销量有所增长,但国内产业单位销售的利润率在2006年~2007年提高后又有所回落。由于盈利状况的恶化,现金利润率和投资回报率降低。

  ④虽然国内产业的产能利用率提高了,但市场份额的减小导致其库存量增大。

  5.国内产业对于公开声明的评价

  印度国内产业反对给予固铂成山公司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指出调查机关计算的损害程度低于他们的计算结果,因为海关数据的基础是产品进口时的价格。他们提交的意见可总结如下:(1)考虑到固铂成山(山东)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制性质以及原材料的供应/采购,调查机关不应给与该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印度国内产业声称,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是一家中国公司,该公司完全为中方所有或控制;该公司最初的生产厂是荣成市橡胶厂,该工厂为中方所有。固铂成山(山东)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过去和现在的高管均由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担任,该公司为合资企业这一事实不足以构成给与其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依据。此外,该公司隶属于另一家集团公司,但调查机关并未考虑这一事实。(2)在原材料方面,轮胎钢丝和钢帘线由其相关企业即荣昌钢帘线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未对专家组的问卷作出答复,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进口产品的价格在实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

  (3)没有信息表明订购情况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对问卷的回复不包括应诉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回复。涉及轮胎钢丝和钢帘线的公司没有作出回复。调查机关一贯主张应诉集团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对问卷作出答复(瓷砖案裁决),而且不存在任何有关该公司转型的信息。

  (4)有关未给与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的正常价值的裁决是错误的。该决议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命令,该命令明确表示,根据第7段提出的不同选择是有一定顺序的,且该顺序必须遵守。一旦调查机关宣布这些公司不按照市场经济实体对待,那么这些公司在中国的成本或价格就不能被适用,虽然相同的成本或价格可以适用于被给与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企业。大量的欧盟案件表明,不能在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企业的基础上,确定未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的正常价值。调查机关适用固铂成山公司正常价值的原因十分不当且不利于印度生产商。第7段申明的其他合理基础并不能被解读为适用中国的成本和价格。国内产业进一步指出,调查机关忽略了申诉方提出的涉案产品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的相关证据。

  (5)关于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的裁决是错误的。出口价格必须与中国海关数据相比较,而后者是非常多样化的。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并没有与进口时向海关当局所申报的信息相比较。因此,调查机关严重低估了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国内产业还列举了调查机关过去关于锦纶长丝、粘胶长丝和CDR的决议,调查机关在上述决议中拒绝了出口商的要求并将依据相关的海关数据对计算幅度进行调整。

  (6)国内产业建议反倾销税应当数额固定,表现为每条轮胎征收特定美元的数额。在确定对斜交轮胎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当考虑到投入成本的变化、产品的范围、实施和执行问题以及印度海关、税收、黄金(管制)上诉法庭有关冶金焦炭、丁腈橡胶(NBR)和陶瓷玻化砖方面的裁决。

(值班编辑: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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