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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交警总队:全省不符合条件的校车要坚决停运
文章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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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交警总队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公安机关职责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全面排查 不符合条件停止运营

  海南省交警总队要求,全省各级交警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对正在运营的学生接送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要对照《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底数。对符合条件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在7月5日之前申请办理相关运营手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同时,省交警总队将会同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组织开展校车使用需求调查研究,对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配备的比例、校车运营的组织形式、过渡期时限、校车运营企业的组建等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制定适合海南的《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提请省政府发布。

  明确公安交警校车管理职责

  省交警总队明确,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的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地市级车管所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使用校车许可申请,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和核载人数、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要每年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清理交通违法记分,对有违法记录的驾驶人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确保校车通行安全

  各级交警部门要按照《校车条例》有关通行的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警力部署,特别是早晚高峰时段,要结合“护卫天使行动”,通过女子交警队(组)、护学岗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校车的伤亡事故。

  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校车超员的,要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

  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交通违法多发的校车驾驶人,建议予以辞退或调离。

  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级交警部门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排查校车通行线路的安全隐患,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审查校车通行线路时,要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校车条例》宣传活动。要积极协调司法等相关部门,将《校车条例》宣传纳入今年普法计划的工作重点。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值班编辑: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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