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12年5月3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据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介绍,提供社会公共交通服务的公交行业作为老百姓出行的大众交通工具,事关民生,有利于节能减排,属于各级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因此选择对公共车船免税。另外,立足广西社会经济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使广大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农村居民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选择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实行免征车船税。
同时,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车船税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