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高海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要求,严格客、货运驾驶人准入条件,以提高客、货运驾驶人队伍素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近日,海南省交警总队细化措施,要求全省公安交警部门贯彻落实《意见》。
严格培训和考试 提高客、货运驾驶人技能
为增强驾驶人培训、考试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省交警总队要求对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考试,并在实际道路考试中增加模拟雨天、冰雪、湿滑路和突发情况处置等项目,实际道路培训和考试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内容。
海南省交警总队明确,各地交警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并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2012年4月1日起,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未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的驾驶培训机构,以及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其他汽车驾驶人培训未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的驾驶培训机构,辖区车辆管理所要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年内全省要启用汽车类科目三道路考试智能评判系统
《意见》从4个方面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了营运驾驶人的准入门槛,确保将优秀的驾驶人选拔到营运驾驶人队伍中,将违法问题突出、安全意识差的淘汰出营运驾驶人队伍。
一是提高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条件。对申请参加营运驾驶人资格考试的,增加了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且要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考试合格,才能取得从业资格。
二是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条件。省交警总队明确,企业新聘用的驾驶人要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输。
三是建立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管理机制。省交警总队明确,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从业情况、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实现驾驶人信息化、动态化管理。2012年6月底前,海口、三亚等地要完成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四是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意见》还出台了六项综合措施,充分发挥诚信考核、内部教育、科技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严格日常教育管理。
一是开展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要求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二是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客运企业和驾驶人要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安全服务内容,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2012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要全部实行安全告知制度。
三是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自2012年2月1日起,没有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将暂停其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规定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和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是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鼓励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畅通客货运驾驶人合理反映诉求渠道,督促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
六是加强社会监督。制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处罚,计入对驾驶人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供社会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严格责任责任追究
省交警总队明确,各地交警部门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省交警总队要求,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车辆管理所要暂停受理考试申请。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车辆管理所要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交警总队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