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起,四川境内若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向省交警总队上报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整改报告。
全省各级交警部门将实行营运车辆事故“四公开”制度,发生涉及客运车辆一次死亡1人以上、4人以下事故且客运车辆承担事故主责以上和发生涉及所有营运车辆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事故后,事发地所属市州支队必须在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营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车辆产品生产厂家、驾驶人培训驾校以及考试发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四个方面内容。发生涉及所有营运车辆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由省交警总队负责对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