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青岛将如何对《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做进一步规定和修改?记者了解到,青岛教育部门正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积极协调。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附则规定,条例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现在我们正在制定具体措施。对现在正在运行的、没有达到条例要求的接送学生车辆具体怎么整改,还在研讨中。”青岛市教育局安全处处长孙建国介绍说,条例中也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一些民办校车公司表示,他们也想遵循安全标准,做好校车业务,但考虑到校车运营投入成本高,难获高利润,感到“有心无力”,建议政府适当补贴燃油费用。对此,有关部门表示,将把上述建议纳入考虑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