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新规定中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共有14个,其中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
解读:公安部表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今年4月5日公布施行,公安部据此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决定》(简称124号令)细化了公安机关的职责。
根据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交管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
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交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3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挡玻璃右下角和后风挡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根据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清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标牌发放情况和校车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