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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文章来源: 中国客车信息网 发布日期: 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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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9年8月17日上午9:00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大楼301会议室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延安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1288736635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 人,代表股份591329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以下议案:

  1、关于利用自有资金投资3万辆轻型客货车项目的议案

  同意股数609980404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向银行申请3亿元项目贷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590636569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

  反对股数693162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

  弃权股数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翁晓健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淮汽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8月17日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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