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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出台
文章来源: 东方网 发布日期: 20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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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记者桑怡8月10日报道:今天下午,上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10部委结合国家发布的《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了《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并正式通过市政府审批,予以实施。
  
  这次《细则》将和此前上海市政府推出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并列执行。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办法》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时间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双重补贴政策。
  
  从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可享受《细则》的补贴政策。车主可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地址:宜山路2016号,联系电话:55282938)申请补贴资金。财政审核后15天,补贴资金可拨付到车主银行账户。
  
  《细则》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网站地址:www.sepb.gov.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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