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下午,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机动车减征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的具体方案正式公布。在7月1日到9月20日之间,按照《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停驶、限行的持有北京号牌的机动车,都将享受到减征三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的优惠政策。虽然实际停驶时间只有一个月,但为了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可享受减征三个月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据测算,三个月的养路费和车船税总共减征将近13亿元。
减征范围
按单双号行驶和黄标车可减征
据相关部门介绍,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享受减征三个月养路费政策的车辆有两类:
一类是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社会机动车。
第二类是被禁止行驶的黄标车及其他机动车。
对于城管、环卫、园林、邮政等保障日常生产生活的专业作业车辆,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可以正常上路行驶,但根据规定,相关单位必须在10月31日以前持相关证件到养路费征稽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以方便养路费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按照规定,享受减征三个月车船税的车辆,必须是在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停驶的机动车。
减征标准
7、8、9三个月相关税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动车,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符合规定的停驶机动车减征的车船使用税为:
大型客车减征150元;中型客车减征135元;小型客车减征120元;微型客车减征75元;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减征24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减征15元;
摩托车减征30元。
算上减征的120元车船税和三个月养路费,5座以下小客车可享受450元优惠。
据悉,2008年7月1日及之后新购的机动车,从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对于已全额缴纳今年全年养路费的车主,可以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减征的养路费费用。
特别需要提醒广大车主注意的是,如果车主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违反了《交通保障方案》的限行规定,擅自上路行驶,将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减征时间
缴纳2009年税费时抵扣
据悉,2008年车船税依据相关规定正常征收,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其中,在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车辆因盗抢、报废等原因而申请退还车船税的,如果符合停驶减征条件,车主可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停驶减征税款相关手续;对于过户车辆,则全都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抵扣。在减征养路费方面,今年的养路费已经全部缴清的车主,应减征的养路费费用将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如果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及扣押等异动状况的机动车,车主在办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一并办理退费手续。
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机动车在北京市内过户的,由新机动车所有人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养路费;对于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若其欠缴时段包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机动车所有人在2009年补缴所欠养路费时剔除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应减征的养路费;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新购买的机动车,车主可从10月1日起开始缴纳养路费;而对机动车所有人不愿先行缴纳2008年7月—9月养路费的,可在7月19日前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停驶,并持机动车停驶凭证到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