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质疑宇通客车MBO,让人对这起发生在2003年12月的MBO案例重新予以关注。通过司法拍卖获得股权,宇通客车这家河南省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多前“巧妙”地完成了管理层收购。但是,诚如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所言,宇通客车的另辟蹊径,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诸多国有上市公司中的确较为罕见,也显得有些尴尬。
管理部门支持宇通集团股权转让
郑培敏是国内较早关注并设计企业MBO专业人士之一。他的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多年来也一直致力于国内企业MBO的具体操作和推动。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他回顾了宇通客车艰辛的MBO历程。
“早在2001年,郑州市政府对国有资产提出了两点发展思路:一是要增强国有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二是要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两个‘增强’的背后,就是产权改革,宇通集团就是当时郑州产权改革的试验者之一。”郑培敏说。他认为,宇通客车实施MBO当时也得到了郑州市政府的支持。于是,2001年6月15日,宇通客车发布公告称,上海宇通与郑州市国资局签署了《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上海宇通受让郑州市财政局持有的宇通集团89.8%股权并报财政部审批。
在报批期间,宇通集团该部分股权以及宇通集团持有的宇通客车2350万股国家股,由上海宇通代为管理。同年8月6日和8日,上海宇通分两次向郑州市财政局支付了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据郑培敏介绍,上海宇通成立于2001年3月,法人代表是汤玉祥,也就是上市公司宇通客车(600066)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其注册资本为1.25亿元,注册地点在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该公司名义股东23名自然人中,原宇通客车的职工共占21名。由此看来,上海宇通是专为这次股权转让成立的公司。“也就是说,此时,上海宇通已经成为宇通客车的实际控制人。”他说。
财政部没有批准宇通客车的股权转让报批
由于当时财政部对MBO的操作规范还在研究中,所以,宇通客车的报批没有获得批准。“这么一搁,就是两年,宇通客车实施MBO的计划成了最为尴尬的MBO。”郑培敏说。
时隔两年,也就是在2003年12月3日,上海宇通以郑州市财政局合同违规和没有及时返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
2003年12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郑州市财政局持有宇通集团的100%股权,并委托郑州拍卖总行公开拍卖;2003年12月21日,郑州拍卖总行在《郑州日报》刊登了拍卖公告;2003年12月29日,郑州拍卖总行对郑州市财政局所持宇通集团100%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上海宇通联合其子公司郑州宇通发展有限公司参加竞拍,上海宇通以人民币14850万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90%的股权,郑州宇通发展以1650万元的价格拍得余下的10%股权。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司法裁定,宇通集团于2003年12月30日在郑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宇通集团的股权结构变更为上海宇通持有90%股权,宇通发展持有10%股权,宇通集团的企业类型合法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是,上海宇通便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17.19%股权,从而获得了宇通客车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整个过程,釜底抽薪,一气呵成!
三点反思
对于宇通客车的MBO之路,郑培敏提出了三点反思。“其实,我在去年初就对宇通客车的MBO做了一番考察研究,觉得其中存在一些令人疑惑的地方,值得反思。”他说。
反思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上海宇通通过司法拍卖获得宇通集团100%股权,已经使宇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由于其中牵涉到上市公司的股权,致使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实际控制人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尽管上海宇通和郑州市财政局所签署的转让协议时间为2001年,但真正实施股权变更行为是在2003年12月,是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时间之后,因此,上海宇通应该对此行为进行必要的公开信息披露。“不能闷声大发财。”郑培敏说。
反思之二,通过司法拍卖是一种可以获得股权的有效方法,但其中的操作必须是规范的,不许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郑培敏说,规范的司法程序应当是当事人的债券、债务和标的必须是真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和必要的程序与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拍卖前7天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倘若拍卖标的是上市公司股权的,还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三大权威证券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即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拍卖公告,最后再根据法院所委托的拍卖行对法院所冻结的股权进行社会化的公开拍卖。
在宇通客车MBO整个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是,所刊登了拍卖公告是地方行的报纸《郑州日报》,而非三大证券报。尽管拍卖的是集团股权,但其中含有上市公司股权,理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在三大证券报上刊登拍卖公告。“虽然通过拍卖获得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例,上海宇通不是第一家,但规避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而无奈选择司法拍卖股权的做法,上海宇通是第一家。”郑培敏说。
反思之三,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十分明确,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显然,此规范击中了MBO的要害。宇通客车MBO是否可以视为“自卖自买”,一直以来众说纷纭,但之所以有争论,说明它还是存在这个嫌疑。